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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嘴山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承包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径行作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改变了某村村委会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僭越了民事审判裁量权。原审法院在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荒地用途的认定上同案不同判,缺乏事实依据。(二)涉案70亩荒地,系某村村委会收回王**开垦的100余亩耕地的置换补偿土地,不在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某村委会认可王**提交证明的合法有效性。(三)一审错误认定大武口区某洗砂厂自2020年11月3日后一直未取得合法复产手续,处于环境治理状态,属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即便洗砂厂处于所谓的环境治理状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下达严重污染环境的行政决定书,更没有下达责令关闭或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书,某村村委会没有权利越俎代庖行使...(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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