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5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现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存卷佐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持有原告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2022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认借到原告15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开始每年给原告还点,如果情况好尽量多还至还完。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产生纠纷。...(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