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2.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7062.5元,并按照年利率3.75%承担自2023年8月21日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分别于2018年2月2日和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45000元,共计80000元,约定10天以后一次性还清,即2018年2月20日还清借款。被告在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还款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5000元一直未还。此后原告因身体不便,其爱人一直向被告催款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孙**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存卷佐证...(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