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林远******(以下简称林远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远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斯锦、被上诉人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远贸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余**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且开庭前未依法送达,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虽林远贸易公司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错失答辩与举证机会,但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交了答辩材料和证据。根据泉州涂岭和盛电器商场出具给林远贸易公司的盖章证明,对比余**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相关条码图片,林远贸易公司陈述事实如下:林远贸易公司通过案外人向泉州涂岭和盛电器商场采购涉案空调,因为格力空调进行划片区销售,跨区销售将引发代理商之间、代理商与格力总部之间合同纠纷,故隐匿了所售空调条码后两位。即,本案所售空调是格力空调“串货”(串货的意思是,一个区域的代理商将自己手上的商品,推销销售到同一品牌另一个代理商的销售区域,导致产品混...(本文书还有5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