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油款36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柴油供应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经结算,欠原告油款38万元,约定2018年3月还清,后经追要被告仅偿还2万元,至今尚欠36万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36万元本金及利息。
孔**未向本院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日,原告朱**与被告孔**签订柴油供应合同,约定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由原告朱**向被告孔**承包的工地供应柴油。被告孔**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