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与被告内蒙古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浩特***********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内蒙古自*********************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新增附属物投资款808459.00元,并要求自2022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给付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了《i旧航站楼、航管楼、招待所整体外包协议》,并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旧航管楼、招待所整体外包补充协议》。在以上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为保障双方协议的顺利履行,被告将合同中约附属用地调整为闲置状态的机场无人值守近台,并将其做为合同附属用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向原告提供了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证。此近台在交付原告使用前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且无人值守,没有进院的道路、地势低洼存水、院墙部分坍塌等状况,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更好的履行双方签订的外包协议,保障机场食堂食品供应和原料质量,被告同意原告在此基础上对机场近台进行了一系列的基础建设改造,费用暂由原告自行解决。原告在2019年底完成对近台的道路、院落进行了回填改造和地面硬化,建造猪舍、仓库、酒窖等一系列房屋及设施,并配套安装了各类机器设备,并以此地为经营场所办理了相关工商营业执照,运营期间对机场后勤保障也发挥很大作用。现由于原告和被告全部同意终止《旧航管楼、招待所整体外包补充协议》,原告将协议约定的承包房屋已经全部交付被告,此近台做为合同里的附属履行部分也应该进行移交。但就原告治理、改造和新建的相应设施设备的补偿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本文书还有7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