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郸城水某*******、郸城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胡**,被告郸城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郸城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郸城水某*******、郸城县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2、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郸城水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郸城水某*******返还原告依据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截止2023年5月21日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130522.7元;4、请求判决被告郸城水某*******退还原告首付款246763元、维修基金3210元、利息49531.46元,以上暂计29950446元(之后利息以24997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5、请求判决被告郸城水某*******向原告支付至2023...(本文书还有4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