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与被告杜**、梧州市海**********(以下简称海盟公司)、第三人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盘**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第三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海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归还给原告借款2,000,000元以及利息1,240,000元(利息计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截至2022年8月31日,从2022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另计至付清借款时止);2.判令被告海盟公司对被告杜**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包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于2018年2月2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等内容。2018年2月2日,原告委托谭**通过其银行账...(本文书还有4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