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千佳*********(以下简称千佳美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被告杨**申请追加黄*为共同被告、被告黄*又申请追加李**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佳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佳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向原告支付货物42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分六次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金额共计42650元,被告每次均出具了欠据。其中,2014年4月4日9000元,2014年4月30日5850元,2014年5月2日11700元,2014年5月3日6780元,2014年5月5日4500元,2014年5月6日4820元。近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及时裁判。
被告杨**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其向原告出具欠据的时间均发生在2014年,至今已有7年,依据《民法典》第1...(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