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1、王*2、利辛县虞***********(以下简称虞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1、王*2、虞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2.判令被告王*1支付原告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1,252,000元,再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王*1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王*2、虞海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1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王*1提...(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