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a**(以下简称a**)因与被申请人b**(以下简称b**)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系判决撤销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月1日对a**的担保行为,二审法院却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且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与一审判决明显矛盾。2.b**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c公司为其股东石某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二审法院却认定担保行为无效,超出当事人诉请。3.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但该条款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