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张**的代理人田*、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保险公司赔偿张**医疗费4960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9716.1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78.98元、护理费14400元、施救托运费2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2773元、复印费44.8元,以上共计258718.67元;2.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商业险限额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