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粤06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深圳市某某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某淘公司”)揽收国内消费者在境外网站海淘或代购的个人行邮物品及深圳市某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某祥公司”)的一般贸易货物,通过广州市某某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兴公司”,另案处理)、佛山市某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海公司”,另案处理)的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推送虚假交易数据,将上述货物、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由佛山市某某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