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金熙*******与被告刘**、德州仁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金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仁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金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暂定15000元,实际数额以评估为准。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3日12时左右,被告刘**驾驶登记在被告德州仁豪********名下的车辆鲁nd××**/鲁n××**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后原告车辆在山东华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因原告车辆是营运车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停运损失,为修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刘**答辩称,我的车挂靠在仁豪物流公司,对方也有责任,让我赔偿停运损失不认可,停车的位置步行...(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