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海县长******为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5000元及利息61086元(暂算至2021年10月30日,自2017年2月底起按lpr的四倍即1.23%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海县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罗**曾向原告宁海县长******购买数控雕刻机一台。201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确认货款金额85000元,...(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