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宿州市郭**********(下称秸秆颗粒公司)、安徽黄淮*****(下称黄淮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秸秆颗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第三人黄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交付扣留的机器设备,其中包括7台打捆机、10台拖拉机、3台搂草机;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将200000元定金交付原告;3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00000元(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只工作2天,剩余12天按照每天50000元计算损失);4.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15日开始按照每日50000元给付违约金到被告扣留的机器设备交付给原告时*;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小麦秸秆打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打捆机、拖拉机、搂草机运送至被告的公司,被告给原告提供小麦秸秆原料,原告雇人给被告打捆,按照捆数结算双方约定原告每运到一台机器,被告支付35000元,一共运送28台机器,被...(本文书还有20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