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2、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停止销售,林**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6日,原告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断”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1年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授权该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203054****.0。专利授权后,原告林**组织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的**断...(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