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第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李**,第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请求本院判令:1.张*向李*返还不当得利213900元;2.张*向李*赔偿损失154008元(以213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与张*系前同事关系,张*与刘**系亲戚关系。2015年5月6日,张*作为刘**的授权代理人与李*签订《融资协议》,约定张*与刘**共同出资500万元,一切事项由...(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