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金**、金**、金**、马**与被告罗**、李**、李**、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金**、金**、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4,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金**、金**、金**、马**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李**偿还五原告借款本金245144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李**、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被告罗**、李**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金宝山(已过世)借款5...(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