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王**、周**、阿*、张*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各自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对相应的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扣押并移送。
上述事实有物证银行卡17张、手机5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身份信息、银行卡流水、王**、周**、张*、阿*等人在银行签订的不转让、出卖、出借自己银行卡的承诺书及收取非法获利资金的微信交易截图、悔过书、到案经过、案卷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王**、周**、阿*、张*的供述和辩解;四名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库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涉案的5部手机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张*、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用于支...(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