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西藏德创********(以下简称德创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被告德创公司于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德创公司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12月7日,张*以工程未完成终验,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7,993.4元及利息;2.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庭审中,张*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张*与李*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张*为李*承建的那*市第三初级中学建设项目二标段提供劳务,项目建筑面积为4,567.22平方米,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070元/㎡,总费用为4,886,925.4元。合同签订后,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工程量200㎡,被告方应追加费用214,000元。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总的费用应该为5,100,925.4元。截止2020年11月,被告方共计拨款4,837,932元(包括第三方徐某1干挂大理石工程款245,000元),被告方向张*实际拨款4,592,932元,至今被告方**原告劳务费507,993.4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德创公司、李*辩称,针对原告提出的本诉,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507,993.40元及利息,首先本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并没有确定两被告具体的偿还方式,两被告认为就案涉工程那*市第三初级中学建设第二标段系德创公司中标承建,第二被告李*是我公司派驻该项目上的项目负责人,随后李*与张*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代表公司签订的,...(本文书还有7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