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马**下落不明,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裁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3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经济损失667元(还款时间暂定为2024年1月1日,计算方式:1334元*年利率5%*10年=667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2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本文书还有1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