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叶**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23)冀07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郑**、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7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第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第二,本案系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