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女,196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丰浩******(以下简称丰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丰浩******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本案现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原判决应予撤销(一)根据新证据《关于26号路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具体内容,26号路确实产生施工延误,该延误情形严重影***小区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其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情形,故...(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