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纪**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顺丰速运有限。
公司、顺丰速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纪**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对货物的价值认定错误,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价的金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定货物的价值由申请人举证,属于举证责任错误。申请人托运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保价,并告知了被申请人托运货物价值为301000元,被申请人对货物的价值并未提出异议,接受并收取了申请人的保价费,双方对货物的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所称其不是鉴定机构,无法确定货物价值,那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邮寄保价时,就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不同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价值进行保价,不按照保价的金额收取保价费,或者告知申请人提供货物价值的相应凭证再予以保价,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认为的价值收取保价费,不能在收取保价费后,在赔偿时予以否认,这样导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所以对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保...(本文书还有3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