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24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经营生猪生意,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生猪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猪款2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拖,2020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猪款时,被告承诺,上述款项属其向原告所借,并同时向原告出具借到现金248000元的借条一份,且口头承诺月息贰分。为此,原告才勉强同意被告借款之用,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时,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好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公判。
被告黄**辩称:一、答辩人已经归还被答辩人借款,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