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新疆双能********(以下简称:双能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双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桃损失15294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五师九十团农业设施大棚承包种植油桃,种植期间一直是由被告下属的塔格特供电所提供电力供应。2019年4月21日,供电所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中止了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大棚种植户的电力供应。后经原告了解,因2019年4月17日,案外人王*龙在结算电费时表示剩余电费都属于王*龙与另一个人所有,要求塔格特供电所派人对原告在内的大棚种植户立即停电。然而,事实上是多名种植户共用一个电表,剩余电费是所有人共同所有。由于供电所断电且拒不恢复供电的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九家种植户无法正常给油桃浇水,导致当年油桃的收入锐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电人不交付...(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