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新******(以下简称高新典当公司)与伊犁昊丰***********(以下简称昊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新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昌吉市裕*********(以下简称裕农小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裕农小贷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裕农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确认裕农小贷公司享有案涉标的物的抵押权,并优先于高新典当公司受偿。1.裕农小贷公司作为高新典当公司与昊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该案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或同意裕农小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民事判决严重损害裕农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2.裕农小贷公司对高新典当公司与昊...(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