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嘉****************为与被告天津恒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月6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3月24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2月,被告先后委托原告代理出运三票货物。原告受托后为被告办理订舱等货代业务,此后货物顺利出运,提单编号分别为8*******、8*******、8*******,货运代理费合计6,128.40美元,折算人民币40,263.59元。2021年4月8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