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江西颐佰*********、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江西颐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江西颐佰*********立即支付原告廖**工程款计28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2%利率计付月息,息随本清;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原、被告就南康区特色家具小镇亮化工程劳务分包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施工时间、施工项目和明细、承包总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安全作业等内容。原告廖**承包该工程后,即按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江西...(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