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东风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本文书还有3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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