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宿州市长*******均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宿州都邦财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为意外所致,两车存在相互碰撞,双方应当都有责任,若仅一方负有责任,则交警只会认定一方。苏州太平洋财险公司代位求偿,责任比例应各占一半,一审判决正确。
苏州太平洋财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宿州市长*******连带支付赔偿款1047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宿州都邦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宿州市长*******、宿州都邦财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1日,张*驾驶车牌号为皖la××**的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004km800m时,车辆轮胎爆胎失控与沙玉斌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碰撞,苏e8××**的小型客车旋转再次与皖la××**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皖la××**的重型罐式货...(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