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鲁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聊城市城区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路与财干路交叉口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叶某里驾驶的鲁p2****号小型汽车相撞,至叶某里受伤。事故发生后,刘**离开事故现场。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叶某里之伤情属重伤二级。2023年8月2日,刘**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3年9月26日,被告人刘**与被害人叶某里达成协议,赔偿叶某里经济损失共计92700元;2024年4月1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由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叶某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1625...(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