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经核实,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应予采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马*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中华联合***...(本文书还有4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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