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某有限公*、深圳市某****、中国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某有限公*、深圳市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谷**,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暂计5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95.2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由三被告承担;4.律师费7000元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8日,原告将妻子王*所有的车牌号为xx**比亚迪新能源轿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三路宝捷讯工业园内。17时30分许,车辆被停车位旁倒塌的树木砸到,造成车顶及车身损坏的交通意外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宝捷讯工业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该车辆购于2022年7月31日,于2022年8月11日上牌,新车价税合计225800元,2023年2月5日进行了首次保养,事故发生时行驶总里程为***.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30多项维修项目,且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左后c柱切割、右后c柱矫正,维修费达23782元,受损程度非常严重,属于严重事故车辆。尽管车辆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车辆的安全性、舒**、密封性、驾驶性能降低,基于交易心理、交易惯例和修理后产生的瑕疵,必然产生交易性贬值,给原告造成...(本文书还有6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