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孔**与被告重庆市瑞*********(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瑞洪物业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瑞洪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洪物业公司为杨**、孔**办理车位产权证;2.判令瑞洪物业公司向杨**、孔**支付天然气安装费9422元;3.律师费9000元由瑞洪物业公司承担(诉讼中,杨**、孔**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瑞洪物业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杨**、孔**(乙方)与瑞洪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垫江【阳光水岸】旧城改造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还建房协议》(协议顺序号**年11字第01号)。该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1.甲方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乙方在【阳光水岸】项目用地范围内有住房门市,建筑面积共计一百八十平方米;2.乙方的住房2套商业用房2间水电气、网络、电视光纤...(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