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周**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江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某某甲公司承担责任。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王*在2016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是某某甲公司职工,任职期间在基础分公司负责成本核算工作。案涉分包协议是由某某基础分公司授权其签订,王*在施工过程中系受公司授权履行职务,不应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2.被上诉人明知涉案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为基础分公司。2017年1月15日,某某基础分公司就边坡支护工程授权王*与郑**签订分包协议,施工协议抬头处发包方为基础分公司。2017年7月1日,某某基础分公司以同样方式授权王*与郑**签订《深基坑支护失之劳务分包协议》,鉴于之前边坡支护工程的签订过程,在本协议签订时,郑**亦明知相对方是某某基础分公司。3.郑**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某某基础分公司工程款项,结合合同签订背景、过程可以证明其明知相对方为某某基础分公司。4.某某甲公司负责边坡及基坑支护相关事宜,至于其于江苏华东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是何关系、如何结算,王*并不清楚。综上,王*签订合同系基于授权的职务行为,被上诉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某某基础分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款。事实和理由:周**为某某基础分公司负责人,本案中的北京西路某某地块基坑支护工程虽然是华东公司承建,但实际是由某某甲公司施工,其余工程也均为某某甲公司承建,再委派某某基础分公司负责实际施工。所以,周**将工程分包给郑**是为了完成集团委派项目的职务行为,与郑**签订的付款协议及结算书也是代表某某基础分公司签署。某某基础分公司所有资金均由集团总公司监管,支付给郑**的款项也是由本案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向某某甲公司、华东公司支付工...(本文书还有7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