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给付原告劳务费16.5万元;2、判令被告尹**给付原告欠款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份,被告尹**承揽了伊敏电厂1号破碎机所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被告尹**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原告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劳务费总价款217万元。原告组织施工人员于2021年9月进入伊敏电厂开始安装设备,施工了近一个月,原告完成了大约50%的设备安装工作。因一些原因,发包方伊敏电厂将该工程收回另...(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