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慕小*********(以下简称慕小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慕小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无需返还加盟费,理由如下:双方于2022年2月27日签订的《青岛慕小腰技术合同》第二条第十款(已加粗,提示)明确约定:鉴于技术费为乙方使用甲方品牌,技术等而产生的费用,乙方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技术费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会为此向甲方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也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沟通、培训),并掌握了上诉人的经营资源。所以根据技术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无需返还加盟费。二、被上诉人系经过全面考察,了解了上诉人的实力及经营资源后,才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并派人认真学习了技术手法等,实际享受了上诉人的经营资源。被上诉人所谓的上诉人不具有...(本文书还有4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