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宁荣智********(以下简称荣智公司)、被告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甘**,被告(反诉原告)荣智公司和被告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荣智公司、被告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荣智公司、被告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暂算利息11319元(2021年5月27日-2022年1月27日),以上共计242319元;3.依法判令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荣智公司、被告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荣智公司、被告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暂算利息11319元(2021年5月27日-2022年1月27日),以上共计2423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荣智公司约定,由原告对拉脊山、达阪山隧道的“隧道消防设施的安装及项目”工程进行施工,部分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大通县宝库乡。原告依约进场完成施工,该工程完工交付后,原告与被告仇**于2021年5月27日对账并由被告仇**向原告书写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60000元,定于20...(本文书还有5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