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晏**、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何**刚,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397,601.93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三被告因为投资××道路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同意后将款项借给了三被告,同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及利息抵押等情况。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尚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搪塞,直到2023年1月收回工程款在即,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利息计算到2023年1月15日,之后不再计息,在收到的款项中先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按协议归还了本金,但利息至今未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晏**辩称:三位被告最初是村通村道路工程项目的合伙人,被告李**的岳父李*某丙与晏**是最初护栏工程的合伙人,李*某丙得了癌症在去世前将护栏工程的参与部分转给了晏**,之后的护栏工程由张**继续施工,张**的合伙人有:刘**、胡**。某某村通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合伙人有:李*某丙、晏**、李**,李*某丙去世前将他的合伙份额转让给了晏**,但该项目由李**执行合伙事务,李*某丙的合伙份额并没有实际转让交付给晏**。本案诉争的借款其用途在××道路工程项目,而并非××护栏项目,2018年7月6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三被告均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但原告张**并未将借款转给任何一个借款人,三被告也没有指定胡**收取借款;原告转款50万元是事...(本文书还有7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