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王*2以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马**借款5000元,王*2至今分文未还,马**曾多次向王*2主张还款,王*2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2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马**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证明:王*2向马**借款5000元的事实,并约定同年9月10日偿还。
该借条有王*2的签字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与王*2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25日,王*2向马**借款5000元,并...(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