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亚殿**********(以下简称亚殿公司)与被告刘**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亚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产生损失约150万元;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刘**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被告刘**以孙*军将其对亚殿公司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2017年12月12日,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卡账号*******)。同时,该裁定也查封了被。
告刘**以及案外人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物,将李*成所有的位于新城区皇***小区**号楼*...(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