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里市恒***********(以下简称恒丰物业公司)与被告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36个月)合计4899元物业服务费,并以欠付物业费为基数,从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30.00元),以上缴费金额总计5129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共同签订《金泉国际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向被***小区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绿化、卫生等方面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而被告作为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依约应当按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1元每月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物业服务协议达成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