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合伙出资44000元,并支付固定分红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4157元)以上合计571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合伙出资44000元,并支付固定分红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