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省妇*******(以下简称妇女儿童中心)与上诉人翁**劳*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妇女儿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妇女儿童中心上诉请求:1.维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翁**向妇女儿童中心返还专项培训费用187634元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3.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改判翁**向妇女儿童中心支付律师服务费7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规培协议合法有效,妇女儿童中心于培训期间向翁**发放的工资139543元实为培训成本,一审判决认定该款项为工资性质,而非培训费用,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8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