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郑**、湖北冠之*******、第三人襄阳市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李**、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北冠之*******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第三人襄阳市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申请调解期限为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11325.92元(医疗费9334.62元、误工费11653.30元、护理费853.50元、交通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50元、伤残赔偿金805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88.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底原告经人介绍到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内环路与星光大道交汇处的水云墅三期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工作期间工资由班组核实后报给湖北冠之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后由襄阳市立***********发放。202...(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