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湖北某专*******(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上诉人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3)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任*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侵权行为系被上诉人个人行为,应由被上诉人个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自己注册了随州某威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源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随州某发石材有限公司,自行将抖音号命名为“湖北版某勤拉猪车厂厂长”,微信也有多个号,被上诉人自身并不进行石材或专用车生产制造,其销售也只是以中间商的商业掮客形式出现,其通过自身抖音、微信大量进行相关推广招揽客户,系其自主行为。被上诉人宣传的专汽包括东风、解*、福*、楚*、江*、江铃等多种品牌,其为了吸...(本文书还有4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