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一)涉案评估报告是经法院摇珠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某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更换同型号同级别的车厢价格是6万元,也无证据证明有将整个车厢进行更换的必要性。驾驶室壳并不包括大灯、雾灯和门把手,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根据市场调查,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对更换的配件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结果准确客观,应予采信。另外,某某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对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反而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失应依鉴定结论。因此,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评估意见客观,不存在价格过高问题,某某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问题,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二)涉案车辆的维修价格已由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某某公司在一审时也认可应按该鉴定结果确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价格,因此,某某公司赔付的维修金额应按鉴定结果核定,与阳春市某****是否提供发票没有关联性。(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某某公司辩称仅支付6...(本文书还有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