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公司)、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梁*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李**系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对公司注销一事并不知情,且公司注销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李**”的签名不是李**本人所签,故李**对涉案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合同具有相对性,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某某公司,故某某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财务系某某公司的财务,这点某某有限公司也承认。聊天记录中,某某公司的财务和某某有限公司沟通,决定直接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有限公司对账,但实际对账人依然是某某公司的对账人,且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出具任何授权给某某公司财务,委托她代表本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对账,两份对账单也不能证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这两份对账单上没有任何文字表述亿诚堂公司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在“数据证明无误...(本文书还有6718字未显示)